办理依据:
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国务院令第412号)
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)
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》(国发〔2004〕20号)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》(中发〔2016〕18号)
《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16本)的通知》(国发〔2016〕72号)
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673号)
《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(2017年本)的通知》(苏政发〔2017〕71号)
《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》(苏政发〔2017〕88号)
办理主体:
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
受理条件:
无
申报材料:
1、核准请示;
2、《项目申请报告》;
3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(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);
4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(不涉及新增用地,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,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,须提供地方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复印件);
5、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(包括资产负债表、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)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;(外商投资项目)
6、投资意向书,增资、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;(外商投资项目)
7、以国有资产(含土地使用权)出资的,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;(外商投资项目)
8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、单位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;市(区)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备案意见;(涉及拆迁征地、环境污染及重大安全等方面问题,项目实施存在较大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)
9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。
办理流程:
申请人提出申请→窗口形式审查→申请人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出具“受理通知书”→材料审核→出具批文。
承诺时限:7个工作日
收费标准及依据:
不收费
受理地点:
扬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
办理时间:
周一至周五,上午9:00-12:00;下午1:30-5:00
窗口咨询电话:
87961635 87965930